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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公开征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信息来源:鄂州市民政局 日期:2021-04-19
 为切实推动鄂州市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5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联系电话:02760896817 

2.传真:02760896800 

3.电子邮箱:2985036462@qq.com 

4.信函邮寄地址:鄂州市凤凰路21号阳光大厦7005,王先生 

    

 附件: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1419日 

附件: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了实施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发展,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25年,全面建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政策体系完善,社会主体作用显现,设施数量充足,能力提升显著,城乡区域一体的具有鄂州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落实养老服务税费、土地、金融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确保本级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60%。社区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设施城乡全覆盖,每千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8张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市场监管部门要按月将养老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12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区人民政府)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到2025年,新增养老机构3-5家,新增机构养老床位2000张,机构养老护理型床位达到4500张以上,占比超过60%。推进特困供养服务体系机制创新,实行农村福利院区级直管,2021年全市80%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或服务外包。建成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0张的鄂城、华容、梁子湖三个区域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确保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依托红莲湖、梧桐湖、市城市福利中心开工建设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康养小镇。(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现行消防规范标准,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查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农村福利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2012月底前,由市民政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从2020年起,用二年时间完成民办养老机构安全整改达标,市级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50%补贴。通过整改依然不达标的养老机构,一律予以关停。(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将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全部下达至各区,到2022年各区要安排不低于60%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彩票公益金无法满足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相关支出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根据各区的养老服务事业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进行奖补。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按照新建4000/床位、改造和租赁3000/床位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500张床位。运营补贴与评定等级挂钩,一级机构按照实际入住重度失能(含二级以上失智)老年人的按照2400/人、年标准,其他按照实际入住老年人1800/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经评定为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的养老机构,分别增发200元、500元、800元、1200//年的运营补贴、对新建和利用自有产权改扩建的社区居家养老中心给予建设补贴40--80万元,农村互助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给予建设补贴5--10万元,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辐射式、嵌入式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运营补贴;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中心按照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农村互助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给予2--5万元/年运营补贴。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卫健等部门制定。(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在本市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对同一法人主体连锁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8家以上的,市级一次性给予20万元品牌扶持。(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予以资金支持。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地主金融工作局、财政局) 

(七)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鄂州职业大学、鄂州中专等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相关课程,推进职业院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 

(八)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各区人民政府) 

(九)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设立全市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2025年末全市所有护理人员持证上岗,高级护理员达成50人以上,中级护理员达成100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广电局) 

(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执行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残联) 

(十一)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饮食产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饮食结构。(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十二)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医保局) 

(十三)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政策支持体系,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加快建设分布式、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深化社区互助式养老,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腾退的闲置办公用地、用房和其他用地、用房适宜的优先用于社区养老。积极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2025年所有街道、80%乡镇建设一处综合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0%小区、80%村建成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同级按照100-500//月的标准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到2025年实现每千老年、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共青团市委) 

(十四)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2025年末所有养老机构达到等级评定一级以上标准,其中市城市福利中心达到五级,二至三家达到四级,三至五家达成三级标准。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十五)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经信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十六)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其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2025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扶贫办、残联、各区人民政府) 

(十八)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编制全市全区域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9--2035)。开展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专项清理行动。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按照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各司其职,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参与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宣传培训,使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标准规定,提高从业人员技术能力;同时要加强对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四同步”工作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参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加强养老服务业务指导,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确保各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得到有效利用;并会同市直部门共同完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建立由民政局牵头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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