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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1965 | 发文字号: | 鄂州民政文〔2021〕40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05月18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年05月18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区民政局、葛店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
《鄂州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方案》是根据国发〔2016〕14号、民发〔2019〕124号等文件精神和2021年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要求制定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鄂州市民政局
2021年5月18日
鄂州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10号)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结合我市特困供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服务宗旨,切实做好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照料和关爱服务,进一步织密织牢民生保障网,助力乡村振兴。
二、工作目标
通过压实工作责任、落实探访制度、强化督办考核,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服务体系,以“物质救助 服务救助”为主要救助方式,有效解决当前全市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质量低、生存环境差等问题,确保全市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有保障、日常起居有照料、生病住院有护理。
三、工作措施
(一)理顺体制机制,压实工作责任
1.乡镇(街)主体责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好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主体责任。确定各村(居)委会负责人为分散特困人员的法定监护人,委托亲属、邻居或者村(居)委会干部进行照料。对生活自理能力差、生活质量较低、无人照料服务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要纳入福利院集中供养。
2.村(社区)监护责任。各村(居)委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定监护责任,督促照料人切实履行照料服务措施。在确定照料人时,根据特困人员本人意愿和就近原则,按照亲属第一、邻居和朋友第二、村(居)“两委”干部第三的顺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对照料人长期在外地无法履行照料责任的,村(居)委会要及时更换照料人,并重新签定服务协议。要引导村老年协会发挥作用,经常性组织分散特困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3.区级监督责任。区级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的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督促照料服务落实。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对象,要按照程序纳入特困供养,及时足额发放特困供养金。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照料服务人、村(居)委会、特困人员签订监护协议和照料服务协议。不定期对照料服务协议和探访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二)凝聚工作合力,落实探访制度
1.照料人落实日常照料制度。照料人按照签订的服务协议,落实照料护理内容,确保分散特困人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一是保障基本生活。要确保分散供养特困对象住房符合住建部门安全住房要求,保证通水、通电,室内明亮通风,室内外干净、整洁、卫生,各项生活必需品配备齐全,及时协助特困供养对象补充生活必需品。照料人与特困供养对象可同吃同住,对无法保证同吃同住的必须每天送餐上门、查看生活状况,严禁出现饭无人做、地无人扫、衣无人洗的情况。二是落实医疗照护。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有就医需求的,照料人应及时报告村(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并送医治疗;长期服药对象,照料人需关注用药情况,协助其按时购药;对智力不全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人应按时查看其服药情况,严禁出现乱购药、乱服药现象;长期住院对象,照料人必须进行陪护,无法亲自陪护的,必须安排或雇佣他人陪护,严禁出现就医无陪护现象。三是保障人身安全。照料人应定期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或特困人员死亡的)及时上报村(居)委会或乡镇(街)民政办,严禁出现知情不报的情况。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照料人法律责任。四是提供丧葬服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照料人应按照当地习俗节俭办理丧事,区民政部门按照政策标准予以一次性丧葬补助,进公益性墓地安葬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近亲属提出额外项目服务要求的,费用由其近亲属承担。丧葬费超出一次性补助费用的,超过部分由照料人承担。五是规范使用资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银行卡(折)原则上由本人保管,本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法正常使用资金的,可由照料人代为保管,并做好日常开支记录备查,特困供养资金必须用于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生活和照料护理,照料人严禁挪作他用。
2.村干部落实定期探访制度。村(居)委会干部每个月要对辖区内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入户探访一次,并做好探访记录,填写照料护理考评表。实地查看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和健康状况,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督促照料人落实照料责任。对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协助照料人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妥善安排其住院期间的生活照料和护理。
3.乡镇(街)落实监督检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安排驻村(社区)干部每季度要对联系村(社区)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开展一次入户探访,民政办工作人员每半年要对全乡镇的分散特困人员进行一次入户探访,并检查照料人生活照料情况,查看村(居)委会干部每个月的探访是否到位,协助解决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遇到的困难,签字确认护理费考评表。组织医疗机构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建立护理记录和健康档案,提供日常诊疗服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体检。
(三)强化督办考核,确保工作实效。
1.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各村(居)委会每月要对分散供养特困对象照料人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做到不掉一户、不漏一人,到户见人,现场开展考评,现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公平公正,并将考评结果及时报乡镇(街)民政办。乡镇(街)民政办每季度对村(居)委会考核结果按30%的比例进行复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特困供养标准扣除基本生活费(当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1.3倍)后剩余部分。
2.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区民政部门综合平时抽查和乡镇报送的考评结果,给照料人按季度发放护理费。季度内每月考评为“合格”等次的,全额发放护理费;有一次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发一月的护理费;有两次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发本季度全部护理费,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督促村(居)委会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
3.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资金主要用于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照料护理和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直接拨付给照料服务人,不得将照料护理资金拨付给村(居)委会发放,更不能委托村(居)委会干部个人发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人若是村(居)委会干部或其他公职人员,特困供养金生活费和护理费都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到对象个人账户,由特困人员自己支配和使用。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细化照料服务内容(2021年5月30日前)。下发照料服务实施方案,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和日常生活需求等细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内容。市社会救助中心制定监护协议、照料服务协议、探访记录、护理费发放考评表等相关规范文书。
(二)确定责任人,重新签订服务协议(2021年8月30日前)。全面废止前期签订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服务协议及照料护理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村(居)委会、照料服务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新签订协议,保证每名对象均签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协议和照料服务协议。协议一式四份,签订各方及区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三)试行考评,规范护理费发放程序(2021年9月1日 -9月30日)。2021年9月份试运行考评,各乡镇(街)对分散特困对象的照料护理实地探访和考评,填写探访记录和护理费考评表,报区民政部门备查,本月不予单独发放护理费。
(四)全面实施,建立照料服务考评机制(2021年10月起)。照料人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协议责任,照顾好服务对象日常起居及做好生病陪护照料,遇有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及时向村(居)委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认真履职尽责,开展照料护理考评,切实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质量。区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其照料服务人员分别拨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特困人员是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重点对象。各乡镇应充分认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全力保障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生活质量。
(二)规范档案管理。各乡镇(街)民政办、村(居)委会要分别建立好照料服务费发放档案,包括《社会救助证》复印件、照料服务协议、照料服务考评表、发放名册(包含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一卡通账号等信息)、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所有资料经乡镇汇总后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三)强化跟踪问效。区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不定期对特困人员申报审核、生活补助资金使用、照料护理费发放等进行督导检查,对照料人服务落实情况考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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