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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2533 | 发文字号: | 鄂州政办发2023〔2023〕8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3月31日 |
发文单位: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31日 | ||
主题分类: | 妇女儿童;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23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现将2023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从620元/月提高到64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540元/月提高到570元/月;
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1240元/月提高到128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1080元/月提高到1140元/月;
三、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原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1240元/月提高到1280元/月,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原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1080元/月提高到1140元/月。
四、集中供养孤儿标准由2200元/月提高到24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由14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参照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新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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