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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2840 | 发文字号: | 鄂州政发〔2021〕10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11月13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13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养老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发展,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以增加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为主线,补齐养老服务短板,发展普惠养老服务,大力培育养老新业态新模式,到2025年,全面建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打造政策体系完善、社会主体作用显现、设施数量充足、能力显著提升、城乡区域一体的“鄂州养老模式”。
二、主要任务
(一)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1.全面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强化规划引领作用,推动《鄂州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9-2035)》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要按照规划要求,全力推进各层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城市社区康养一体化试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区域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全力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2.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完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针对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验收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四类情况,明确部门职责,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按照每户不少于0.2平方米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有效用于养老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3.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小区环境无障碍改造和城乡特殊家庭适老化改造。2025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社会力量捐赠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湖北省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南》(鄂建文〔2021〕29号)实施适老化改造。积极引导老年人家庭根据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进行适老化改造。(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发展多元养老服务
1.实现居家社区机构融合发展。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加快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多、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深化社区互助式养老,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积极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到2025年,所有街道、乡镇建成1个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主城区所有社区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80%的村建成农村互助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2.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创新。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实行农村福利院区级直管,采用公建民营或服务外包方式,推动品牌化连锁运营,切实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提供低收费托养服务,收费标准比照我市当年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执行。到2022年,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建成并投入运营,护理型床位占比不少于80%,确保辖区内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鼓励市城市福利中心、葛店开发区福利中心依托现有优势,引进品牌机构联合打造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模式。(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3.实施“互联网 养老”行动。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依托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助餐、助洁、助行、助医、助浴、助购、远程照护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结合生物识别技术,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对接。(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4.促进医养融合发展。鼓励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并由市卫健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医养康养结合服务补贴实施细则。卫健部门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三)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1.精准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减免政策扶持。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收费按照居民同等价格标准执行,相关单位不得以房屋性质等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境外资本在我市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享受境内资本同等待遇。落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新建非政府投资养老机构按照4000元/床位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改造和租赁的养老机构按照3000元/床位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最高补贴500张床位;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与评定等级挂钩,评为一级的按照实际入住重度失能(含二级以上失智)老年人2400元/人/年、实际入住其他老年人18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评为二、三、四、五级的养老机构,分别增发200元、500元、800元、1200元/人/年的运营补贴;对新建和利用自有产权改扩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标准给予40-80万元建设补贴;对农村互助养老日间照料中心按标准给予5-10万元建设补贴;对辐射式、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分别给予10万元/年、5万元/年的运营补贴;对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中心按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农村互助养老日间照料中心按标准给予2-5万元/年的运营补贴。加强资金统筹,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补贴,确保本级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60%。市、区财政按照支出责任落实养老服务经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按6:4的比例承担,具体补贴实施细则和调整机制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卫健等部门制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2.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落实优惠信贷等政策;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给予信贷支持,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养老服务行业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风险防控和依法处置工作。(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3.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各类主体进入我市养老市场,支持医、养、旅、居、文、体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在我市养老服务领域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对在我市注册(备案)的连锁运营养老服务设施8家以上,并全部达标的同一法人主体,市级一次性给予20万元品牌扶持奖励。(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1.持续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进一步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2025年底前所有养老机构达到等级评定一级以上标准,其中达到五级标准1家,达到四级标准2至3家,达到三级标准3至5家。全面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国家强制标准。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2.加大养老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到2025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行业人才素养。到2025年底,全市所有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实现持证上岗,高级护理员达到50人以上,中级护理员达到100人以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团市委)
3.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鼓励鄂州职业大学、鄂州中专等职业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相关课程,推进职业院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开展综合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政策衔接,按照100-500元/人/月的标准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发放补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鄂州职业大学,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4.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政策,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档案,加强养老服务行业信用风险预警和联合监管。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督促存量民办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规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到2021年底,对完成安全整改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市级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50%补贴;整改后依然不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依法予以关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发展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强化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合力。
2.健全激励机制。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大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宣传,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政策性补贴。积极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得国家、省技能大赛名次的养老护理员按规定推荐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提高养老护理员社会地位和职业吸引力,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3.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有力推动责任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强化问责问效,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严肃追责。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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