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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4432 | 发文字号: | 鄂州民政函〔2023〕75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9月07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07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先行区改革创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范围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或者提请市政府发文,部门联合发文,本局发文,涉及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社区治理和社会工作、养老服务工作、儿童福利事业、社会事务工作招商引资或购买服务类采购工作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切实做到全面覆盖、应审必审。除以上范围外的政策措施可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严格审查标准
严格落实国家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对照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18个不得”要求逐条审查,切实增强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强化监督评估要求,严禁滥用例外规定。各类政策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不得提交审议。
三、实行审查标准
实行“谁起草、谁审查”制度,由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起草科室、单位对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起草、征求意见等程序后,填写审查意见表,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办公室承担审查主体责任,审查人员:赵普、李小芳,其中赵普为公平竞争审查联络员,在履行日常审查工作的同时,负责与市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四、规范审查程序
结合审查实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主要体现为“三步走”方法。第一步是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必须进行审查;第二步是核对是否存在违反18条审查标准;第三步是在违反相关标准的情况下确定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如不违反18条审查标准,则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实施;如违反18条审查标准但适用例外条例,说明具体情况后可以实施并明确实施期限;如既违反18条审查标准又不适用例外条例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我局发文办理流程中,审签发文文稿时,一并审查签署公平竞争审批单。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规范内部审查。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起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相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履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程序。起草或牵头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不得含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内容。政策措施签发过程中必须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实现公平竞争审查痕迹化管理。
(二)规范政策措施制定程序。在《通知》要求的“自我审查”的基础上,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对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要主动与局办公室联系,凡是以政府及局机关名义起草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由起草科室、单位自我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确保市民政局的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反垄断法》要求。
(三)加强监督整改和反行政垄断工作。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小组将对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自查或缺少公平竞争审查表的拟发文件,一律追责并限期整改。组织开展行政垄断线索排查工作,对发现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涉嫌行政垄断的行为要及时报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小组。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此页无正文)
鄂州市民政局
2023年9月7日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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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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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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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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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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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科室(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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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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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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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机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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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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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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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 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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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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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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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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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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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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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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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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