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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 鄂州市民政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年08月13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民政局 | 关联政策: | 350705 |
为进一步规范鄂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联合印发了《鄂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认定标准、收入核算及认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为顺利实施各专项救助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明确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者等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现状符合规定的城乡居民家庭。
二、家庭收入为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申请当月的前12个月或者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总数进行认定,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1.工资性收入主要参考工作单位为个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社会保险、工作单位提供的合法性收入证明、劳动(务)合同约定、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从事行业的务工收入行业评估标准等信息,对家庭成员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进行综合认定。
2.经营性净收入按照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获得的实际可支配收入进行认定,无法直接获取收入额度的,按照当地所属行业评估、种养殖业收入评估认定。其中个体工商经营户按照行业评估标准认定经营性收入;种植业经营性收入按照当地亩产净收入认定,经营田地亩数按照土地承包协议中的面积计算;养殖业收入中,经营性的养鸡、鸭、猪、羊、牛等按照当地每只(头)净收入认定,养鱼、虾、蟹等按照当地每亩净收入认定,亩数按照承包协议中的面积计算。
3.财产性收入按照家庭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的总和进行认定。动产收入包括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各类金融性资产产权收益,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按照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让或者出租房产(含闲置达半年的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所获取的收入等认定。
4.转移性收入按照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进行认定。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养老金(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遗产收入、捐赠(赠送)收入等。
三、部分家庭刚性支出可按系数扣减
有下列情况导致家庭刚性支出增加的,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时,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作出适当核减。计算公式为:家庭实际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初始月可支配收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系数。
1.家庭成员中有当年因重特大疾病自付医疗费用达3万元以上的患者,支出系数为2;
2.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有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办理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手续的慢性病重症患者,支出系数为0.5;
3.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支出系数为1;
4.80岁以上老年人,支出系数为1;
5.0—3岁婴幼儿,支出系数为2;
6.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满16周岁的在校初、高中阶段学生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学生,支出系数为1,该情况中属单亲家庭的,支出系数为2。
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条件的,其支出系数可以累加,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选取最大支出系数。
四、家庭财产超标的不属于低收入家庭
《办法》对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房屋、船舶、大型农机具以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设置价值标准,凡是超过标准的,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家庭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倍的;
2.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城乡低保标准24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两轮电动、普通摩托代步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3.在城镇区域内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4.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5.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倍的;
6.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五、优化认定程序
《办法》将原每年4月和10月才开展低收入家庭核定申请的政策进一步优化,采取对象申请及时受理的方式,不限受理时间,不限户籍性质,最大限度方便困难群众。
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居住地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低收入家庭认定有效期从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1年后需再次申请。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有明显变化的,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及时调整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对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取消其资格并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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