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施意见-凯发网站

关于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01382 发文字号: 鄂州民政文〔2020〕100号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为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意见>5个文件的通知》(鄂办发〔202010号)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的意见》(鄂州发〔20201号)精神,现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共建共治共享要求,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力争到2025年,全市各类社会组织达到3000个以上,城乡社区服务类组织达2500个以上,平均每个城市社区15个以上、农村社区10个以上。每个街道(乡镇)都成立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联合会或跨社区的行业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三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基本建成,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孵化机制基本形成,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资助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基本完善。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实现全覆盖,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明显增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体现。 

  二、大力培育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 

  (一)明确发展重点 

  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是指以辖区志愿者为主体、在基层成长起来的、实现居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社区社会组织。要结合辖区居民能力结构,大力发展纠纷调解类、心理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生活服务类和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在文明创建、脱贫攻坚、互助互益、卫生健康、居家养老、文化体育、减灾救灾、三留守和未成年人服务关爱以及精神病人、吸毒人员和其他刑事犯罪前科人员的心理疏导、稳控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建立孵化机制 

  搭建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三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社会组织孵化提供硬件条件。村(社区)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共享工作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主要负责本村(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孵化,组织公益创投、公益集市、幸福家园、社区沙龙,开展公益积分和积分兑换物资等工作。乡镇(街道)级公益性服务组织孵化基地(共享工作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主要负责行业性或联合性基层枢纽型服务组织孵化,提供公益积分和积分兑换资源,指导和监管村(社区)“共享工作室”等工作。市、区级公益性服务组织孵化基地(共益园)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主要负责全市(区)范围内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规范、提能、升级、出壳、注册,公益积分及积分兑换政策的制定,指导和监管全市(区)公益性服务组织孵化基地等工作。市、区、街道(乡镇)级公益性服务组织孵化基地应购买专业社工组织进行管理运作,村(社区)级应购买专业社工进行管理运作。 

  大力推行公益创投,为社会组织孵化提供软件条件。公益创投应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以公益为目的,以社区为平台,以专业社工为骨干,以公益性服务组织为载体,创立由社区志愿者为主体具体实施,政府职能部门或社会资助购买的长期为居民服务的公益项目。要建立通过社区发现居民需求,通过专业社工孵化公益性服务组织,通过公益性服务组织承接服务项目,通过社区志愿者实施服务项目,通过专业机构评估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职能部门或社会资助购买服务项目的工作机制。 

  (三)优化管理制度 

  建立分级分层管理制度。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实行备案制,由乡镇(街道)或村()民委员会登记其信息并参照国务院令第250号、第251号、第400号实施管理。登记的信息包含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社区社会组织人员名册和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信息由街道(乡镇)汇总每月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已备案的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变更或者解散的,由街道(乡镇)汇总信息并于每年底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 

  鼓励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成立行业性、联合性基层枢纽型服务组织,登记注册资金可实行承诺认缴制,会员数量可降低至15个,由区级民政部门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区民政局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市民政局对跨行政区服务或从事开创性、专业性基层公益性服务的社区专业社工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并由民政部门指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业务管理。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优化服务,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建立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机制 

  (一)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机制 

  全市各级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晰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的责权关系。要建立以项目管理为核心的业务流程设置,深入挖掘本辖区居民需求,结合自身特点配置资源,服务居民。要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按照相关要求,对登记信息、年度工作情况、财务情况等进行分类公开公示,接受监督。要实施社会组织品牌战略,打造社会组织特有的公益品牌。要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二)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 

  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关于通过政府购买凯发网站的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推动城乡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在村(社区)从事的公益性服务项目由各级政府购买,各级民政部门对政府购买的公益性服务项目进行统筹、研判和评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社区服务原则上为本地区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孵化项目或开创性、专业性服务项目;购买社区公益性服务原则上为社区志愿者组织从事的为民服务项目。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购买社区公益性服务可通过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社会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年度购买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性服务项目清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民政部门编制的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清单列支年度财政预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所需资金由各区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政府购买社区公益性服务由乡镇(街道)列入财政预算,区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 

  (三)健全激励引导机制 

  注重培养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对于与社会组织建立劳资关系的专职工作者,社会组织年检结论为合格的,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加大社会组织人才的支持力度,推荐优秀的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类人才申报评选。发挥社会组织代表参政议政的作用,社会组织代表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中应占有一定比例。落实《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建立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强化评估结果应用,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社会组织获得政府扶持资助的重要参考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选择三星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并给予相关激励配套政策优惠。开展示范型社会组织创建工作,培育示范型社会组织,树立典型。在制定民生规划、重大民生决策过程中,运用民主协商机制,征求和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参与重大公共事务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参与社区治理的组织保障 

  (一)提升“两个覆盖”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建立党组织,指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实行备案制的社区社会组织接受街道(乡镇)()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并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三个同步”,即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年度检查时、等级评估时,同步建立党的组织、同步检查党建工作、同步评估党建工作。根据社会组织秘书处工作人员中正式党员的人数,采取单独建立、区域联建、同业共建、挂靠组建、功能组建等方式,实现党组织应建尽建。由党建指导单位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名党建指导员”的要求选派党建指导员,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职责,突出政治功能,把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二)加大资金扶持 

  充分发挥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民生项目、财税政策优惠等方式促进社会组织孵化、成长,参与社区治理。整合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捐助资金、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保障资金等各类资金,以服务委托、项目拨付、公开招标等多种形式购买项目,引导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在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各级财政要建立对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扶持政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鄂财税[2018]21号)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和社区发展基金。 

  (三)健全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登记备案、年度检查、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职能,指导社会组织强化自律诚信和守法意识,按照章程规定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机制,自觉接受监督。教育、体育、文艺、卫生及工商联等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完善社会组织在本行业的活动指南和管理服务规范,通过转移职能、项目委托、资金扶持、购买服务、发布信息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落实各项财政政策,出台激励政策,设立社区治理基金,大力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督促社会组织严格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做好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等工作,对于存在问题的组织及时提醒和帮助纠正,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引导其合并、注销或取消备案。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解决财务账户缺失问题,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其它相关部门要科学制定社区社会组织扶持措施,形成各部门共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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