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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 鄂州市民政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年04月17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社会救助中心 | 关联政策: | 622816 |
社会救助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弥补“市场失灵”,实现“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重要方式。调整公布社会救助标准,持续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是贯彻落实鄂州市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发展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更加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2.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4〕13号)提出,全省统一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由各市(州)统一制定和调整所属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应达到本市(州)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以上;农村低保标准应达到本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以上。
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2023年我市城乡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城镇27588元,农村18990元),需要对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3.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规定,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
按上述规定,我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别提高至1400元/人/月、1282元/人/月。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由哪两部分组成的?用途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10号)要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3倍。基本生活费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费于用满足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
5.调整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鄂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鄂州政规〔2015〕5号)规定,将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财产标准的,确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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