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解读-凯发网站

《湖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日期:2024-10-17
  近日,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联合印发了《湖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鄂民政发〔2024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819日,省民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单位印发了《湖北省养老机构会员费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9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从试行情况来看,《湖北省养老机构会员费管理办法(试行)》有效规范了养老机构会员费管理,对于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巩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成果,健全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长效机制,20245月,民政部等七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对预收费用收取要求、使用用途等进行规定。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文件最新精神,20241014日,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联合印发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七章三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协议管理、收费管理、退费管理、存管账户管理、部门监管、附则。 

  一是明确了养老机构预收费的定义和范围。《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进行定义,明确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二是明确了养老机构预收费应遵守的协议要求。《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预收费应当公示及公示的具体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预收费应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权,说明预收费相关信息,签订协议并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等。《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预收费应采用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三是明确了养老机构收费管理相关要求。《管理办法》第九条对养老服务费收取方式进行明确,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管理办法》第十条对预收押金进行明确,预收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十七条,分别明确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使用范围、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的情形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收取会员费的客户总数、单个会员费金额数、预收会员费总额数进行明确,同时对养老机构单笔或当日累计收取单个会员费或多个会员金额较大的,需核对客户或代理人身份信息并登记。要求收取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定期报送会员费收取、使用等情况以及存管账户资金对账单、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四是明确了养老机构退费管理相关要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对符合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应在提出退款要求后1个月内按原支付渠道一次性退还。《管理办法》第十九至二十条,对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退费要求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养老机构退还至单个会员或多个会员同一收款人的费用金额较大的,需核对客户或代理人身份信息并登记。 

  五是明确了养老机构存管账户管理相关要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至二十二条明确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存管的具体要求、办理程序、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等存管规则,综合对方因素确定所承接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风险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会员费的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养老机构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情形时,要求存管银行应及时向养老机构进行预警,同时应当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六是明确了部门监管的相关要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明确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预收费信息报送的情况,要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检查事项,要依法规范、监督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牵头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其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监管职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预收费应采取的措施进行了明确。 

  七是明确《管理办法》施行时间、有效期,同时明确2022819日印发的《湖北省养老机构会员费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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