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2-01836 | 发文字号: | 鄂州政办发〔2022〕2号 | 发文日期: | 2022年04月15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2年06月15日 |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效力状态: | 有效 |
1.城市低保标准从600元/月提高到62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470元/月提高到540元/月;
2.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1200元/月提高到124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940元/月提高到1080元/月;
3.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1200元/月提高到124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940元/月提高到1080元/月。
以上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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