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解读单位: | 鄂州市民政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年06月15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民政局 | 关联政策: | 479349 |
一、政策依据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依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4〕13号)规定,全省统一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由各市(州)统一制定和调整所属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应达到本市(州)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以上;农村低保标准应达到本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以上。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并不得低于80%。《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规定: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
二、目标任务
从2022年4月起,同步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城市低保标准从600元/月提高到62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470元/月提高到540元/月;
(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1200元/月提高到124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940元/月提高到1080元/月;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1200元/月提高到124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940元/月提高到1080元/月。
四、政策执行时间
从2022年4月份开始执行。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鄂州市社会救助中心
联系人:任鹏程
联系电话:027-60896883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49 备案号:鄂icp备0501737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民政局 地址:鄂州市凤凰北路21号 联系人:何威 电话:(027)60896800 |